一些國家和地區(諸如BVI、安圭拉、開曼等)制訂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稅制來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前往該國成立海外公司(亦稱為成立離岸公司)。此類公司基本不徵任何稅項,只收年度牌照費。同時所有的國際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且提供開設銀行帳戶及財務運作服務。部份海外公司還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上市。
海外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海外公司的離岸收入不須徵收任何稅項,也不須稅務申報,而且海外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均享有高度保密權利。
於香港地產市道興旺時,據悉就有不少人透過成立海外公司用作炒賣房屋。由於物業轉讓時,只須要將公司股份轉至新股東即可,此舉可大幅度減少印花稅開支;再者,由於海外公司的股東多為不記名,稅局追查時亦增加困難。不過近年稅局的審查已見嚴謹,除留意股東身份之外,亦會向銀行查詢公司開戶時的戶口人數據,以便追討其應繳的利得稅。
有部份企業,會透過本身公司與其海外公司進行交易,利用高報進口、低報出口貨物方式,以減低稅務開支,並將可觀的盈餘保留在海外公司。另外,亦曾有台商於海外接受客戶定單,並將貨單轉予海外子公司,透過子公司下單予大陸生產,子公司從而扮演著中間貿易商的角色。由於海外子公司不受大陸外匯管制,故可以在台灣銀行的境外分行開戶,以便處理資金。
於香港上市的企業,一般均以前兩處地點作為公司的註冊地。主板公司多選擇註冊在百慕達,因其稅務優惠相對地較高。至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則會採用開曼群島作為註冊地,好處在於無須為其招股書作登記,亦無需公開招股,令公司於某情況下(如私人配售股份時),可更快地完成所需程序,減低成本。
現時香港聯合交易所並未接納英屬維京群島為上市公司的註冊地(除百慕達及開曼群島外,只接受香港及中國為註冊地),故最常見的上市公司架構,是於一間百慕達或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下,加入一間英屬維京群島成立的公司,再在旗下控有公司各項的上市業務。此做法的好處是將方便日後如想分拆或出售部份業務時,新股東只需入股該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便完成。
海外公司多會以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為註冊地。於該等地點註冊,最大的好處是公司可以享有課稅極低、甚至乎免稅的優惠,有利於企業進行各種財務調度的安排;此外,公司更可擁有高度保密性及較少的外匯管制。由於在該等國家或地區投資多數會豁免徵收利得稅,故一般從事控股、金融、保險及海外基金的公司,都會選擇將公司註冊於這類稅務天堂。而且通過特定的信託安排,信託公司亦可避過繳納遺產稅。